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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丨精彩回顾:“2020年度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演讲实录(五)

TA娱乐法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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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AIPPI 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北京举行,国内版权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及企业的代表等150余人就版权领域本年度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就理论和实务问题深入交流。
TA娱乐法公众号对论坛嘉宾的演讲进行了整理,经嘉宾授权并审核,将陆续推送论坛演讲实录。
今天为大家带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张连勇法官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持续关注 TA娱乐法


论坛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及版权实务中的若干新问题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及其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张连勇法官
北京互联网法院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我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著作权法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二、认定为存储空间后,如何来判断过错。

我将主要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分享相关的认识。

一、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这是我们现行的基本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是我们判断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能够免除赔偿责任的标准。北京高院也有一个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指南,对于如何认定信息存储空间进行了细化。北京的知识产权法官基本以此为依据做判断。

先讲一个反向的角度。以湖南快乐阳光诉百度盘多多的案子为例。我们在审理这个案子时,也看了很多在先的案例,很多案例里明确指出了百度网盘其实就是一个存储空间。但是讨论的时候,我们觉得百度网盘的技术特性确实有存储的特性,但是它是不是我们著作权法角度的信息存储空间,还值得个案研究。最终我们认为著作权法上信息存储空间,具有公开性和分享性,像BBS用电子公告栏的形式,我们只要注册用户都可以往上传东西,它是具有分享性的,其他网络用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免费或者付费,都可以看到这个相关的内容。但是百度网盘它就不是了,它更类似于我们自己用的一些本地硬盘或者移动硬盘这种存储用户自己的相关信息的空间。我们当时做了这个区分后,最终没有认定百度公司存在相应责任。但是盘多多是特别有针对性的经营者,它专门去搜索百度网盘所分享出来链接,并对相关链接进行分类编辑。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它这个平台,去看百度网盘用户分享链接所对应的这些作品。

这种情况,我们当时也是存在争议的。

到底就这种商业模式我们要不要保护。百度公司也明确说它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做了技术设定,在搜索引擎是搜不到百度网盘链接的。所以我们认为像盘多多这类经营模式和行为,如果从司法上去放任的话,我们就是一个认同的状态。但是这样的话会让这种平台成为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乐园。所以我们这个案子就认定了盘多多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下一个是中影年年与运城阳光的案子。原告是版权方,被告是运城阳光(A网站)。被告抗辩主张侵权视频在Bapp上可以播,是网络用户从B的app上传的,A、B之间是有协议的,只要是从一个平台上传的内容,根据用户协议就可以在另外一个平台上同步发布。根据A、B 的用户协议还有技术的设定,两个平台之间是可以共享的。原告主张A不是信息存储空间,因为并不是这个平台的用户直接上传的,而是另外一个平台的用户上传的。法院组织当事人做了现场的勘验,确实能够通过现场的技术演示,得出从A上传内容在B的app上也是可以看的。从B上传,A网站也可以同步看到。

最终法院认定,虽然涉案视频不是被告所经营的平台用户直接通过这个平台上传的,但是这项技术及经营模式,我们觉得法律不应该给予过高苛责。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仍然是一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行为。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是比较大。基本规定我就过一下,不再细说了。主要是2012年最高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从第七条开始,一直到十三条,都是跟我们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相关的法律依据。北京高院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参考的相关依据,这里面在9.1、9.12到后面9.13对存储空间的应知明知判断做出了一个细化。

下边主要分享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关于过错的问题上,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是如何认定的。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一个郑州云同盟这个案子。作品是一个人像的摄影作品,并没有什么高的知名度。网络服务者没有进行推荐,也没有进行修改。我们通常认为,我们不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赋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的著作权情况事先审查的义务,且根据他的管理能力,对于这种个人照片权属,他无法刻意进行判断,也就没有进行事先审查。而且涉案照片也不具有知名度,不是说一般人看到就能认为这个照片是侵权作品。所以这种情况下,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是不应当承担这样的一个责任的。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二个案子跟百度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相关。被告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是一个商铺的经营场所的照片。根据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法院最终也是认定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注意义务不应该超过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是同时我们要跟作品的相关知名度和信息来判断。像这种平常的照片、平常的作品,在海量的信息里面,我们不应让平台承担过高的审查义务。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三个是艺龙的案子。案件情况跟前面的观点差不多,但是这里面我们也有争议。被告网站经营模式从功能上来看,他可能是提供空间,都是网友往上面放东西。但我们不能据此简单的直接推定内容全部是用户上传的。所以在案子里,我们的结论是,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有被告进行举证需证明自己仅提供技术服务。因为现在平台里边的内容其实并不是单纯是网络用户上传的,有的也是平台自己上传的,或者说是其他方式上传的。所以法院是一定要求平台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经营模式、技术功能、真实的网络用户的存在证明其提供的是空间技术服务。

我昨天开庭审理了一个案子,被告网站上大概有几百段的短视频。我们给了被告很长时间举证,最后才提交了其中一个网络用户的信息。其余100多个相关的用户信息,平台说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或者其他情况,就不再提供了。这种情形下,法院怎么判断?被告可能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具体的后台信息,不去证明内容是不是有真实的网络用户提供。这种情形下,被告可能就要按举证责任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四个案例是与喜马拉雅有声读物相关的。主要是涉及到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判定。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判定在可以说前面提到的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对比较清晰,什么时候是获益,什么时候不是获益。但是关于贴片广告,还有一些平台采取与会员分享作品收益的经营模式,双方对于这种争议反而有时候会比较大。广告是不是专门投到涉案作品上,其实对于原告举证来讲,很难证明。现在很多分享图书文字的这种网站,包括有声读物的这种网站,对于比较热播的东西,可能会采取收费的模式。之前我们有一个案子,就是有三种模式:

1.文章如果上传用户按照原创作品上传的的,那么根据平台规则收益百分之百都是归用户的。
2.如果选择的是独家作品,这种文章就有可能是授权的,不是独创的,网络用户可能会拿到七成或者八成的收益。
3.如果是普通文档,网络用户会拿到五成或六成的收益。

这种经营模式,我们也在讨论。因为绝大部分情况下,作者本人上传文档分享的不能说没有,但是比例可能不会那么大。绝大部分的文章可能是网络用户从其他渠道拿过来,就分享到了相关的网站上去,即可获取相关的利益分成。这种经营模式,侵权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对于经济利益这块,我们一旦发现平台有可能会因此而获得利益,哪怕是一分钱,我们恐怕就会按照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或者分工合作的思路去审理,判定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五个是青声的案子。其实也涉及到一个小争议点:如果我作为权利人,我的片子要发了,我就事先给相关的平台发一个警示函或者通知,这种是不是可以视为著作权法中侵权有效通知。因为有效通知基本上我们惯常说要足以定位侵权作品在哪。但是我作为权利人,我只告诉你一个片名,你是不是有义务把你平台上所有相关的链接内容全部都删掉或者屏蔽?抛开案子,我个人觉得这种观点相对来说比较苛刻。那按照目前的规定,可能是你要进行处理,但是你处理的度到底在哪?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不需要平台承担事先审查版权的义务,但是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是法律要求的义务。如果给你发个函,在一段时间内,你对于完整作品,或者作品大片段,仍然没有筛查出来,是不是我们就要认定过错?恐怕随着技术的发展,司法判定标准在这一方面可能会越来越严。

(图为嘉宾提供ppt文档截图)

第六个是易登创新的案子。也是关于审查标准的问题。各个平台可能关于网络用户上传到平台内容的审查标准和方式都不同。有的是全人工,有的再结合技术,有的是全部技术,再加一些人工。我们早些年也发现,被告提供自己的相关审查标准的时候,他提供得越详细,越是告诉我们他每一篇作品都审,从标题到内容都审,但越是这样,就会让法官认为,你每篇都审,那这里面明显是侵权作品,不太可能是权利人上传的,你依然没有审出来,你注意义务就应该更高,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有一些案件,是按照直接侵权进行认定的。一段时间之后,被告就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不提供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信息了,不提供了之后,那可能它审查的一些规则,我们只能通过他平台上公示的信息去判断。因为基本上不太可能每一家我们都去核查后台是怎么去审查的。但是这个标准我还是认同的,即你自己公示的一个审查标准,比我们惯常的标准要高,你自然要遵守。如果你设定标准的比相关规定低,我们可能会按照法律标准或者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标准来处理。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也了解了关于信息存储空间及过错认定这一类问题的司法态度。

今天我就分享这么多,谢谢大家。


文稿整理:马国程丨
排版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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